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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他有着一定自主办学的权利,高校对学生处分行为还应体现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学校应逐渐适应法治要求与法治社会接轨,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程序违法案例,原因在于一些学校不能适应法治要求。
近年来,学生因各种学校事务起诉校方的事件频频发生。相关法学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作为行政案件中一种特殊的被告,既应受到法律的相应约束,又应保留有一定的自主办学、特色办学空间。但鉴于目前教育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审判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十分模糊,因此,亟需尽快细化、完善相关法律。
高校陷程序正义危机
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一名法官介绍,学生因学籍、学位问题起诉学校的情形,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
1999年,大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毕业时学校拒发学位证,田永因此起诉北京科技大学。田永的诉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刊登了这一案件。
上述法官称,在田永案中,主审法官创造性地提出了正当程序原则,得到了公报的认可。公报称:“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公报在重申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应当遵守程序原则的同时,以坚定、清晰的语言明确了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这名法官说,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中程序合法问题的重视。
尽管有田永起诉高校案作为先例,但这似乎并未引起教育领域对程序合法的重视。
记者发现,近年来发生的同类案件中,有多起均因程序违法而被法院判定校方败诉。
2005年年底,齐齐哈尔某高校两名学生因在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过程中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次年,二人以学校处罚过重、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未送达两名原告,属程序违法。
2006年1月,北京一所大学10名学生被学校认定为作弊,校方作出开除10名学生学籍的决定,并限令他们在48小时内离校。随后,4名学生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次月,北京市教委以程序不当为由,要求学校撤销开除学生的决定。
2007年10月,重庆一名女大学生,因连续两次作弊,被校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但因学校行政行为程序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法院判撤销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