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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4日,原湖南太子奶集团总裁李途纯公开表示,尽管律师多次建议,但自己不会主动寻求国家赔偿。李也表示,他只是希望在法制的环境下,让像他这样的一批企业家得到公正对待。就在此前两天,其代理律师向媒体证实,李途纯在被拘禁15个月后,已获无罪开释。
正如李途纯在上述表态中所提及,近年来像他这样因非法集资指控而深陷囹圄的民营企业家,在全国范围内不在少数。而相比于2003年被判处徒刑的孙大午,以及近期被判处死刑的吴英等人,最终洗脱罪名的李途纯,更堪称是这一另类民营企业家群体中几乎唯一的幸运儿。可这种幸运折射出的,却恰恰是在司法监管逻辑偏颇和正规融资渠道低效的双重作用下,合理的民间融资之路却布满“司法雷区”,以至于民营企业家成为非法集资犯罪高危群体的尴尬现实。
我国刑法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主要有三项,其中又以李途纯最后被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使用最为普遍。但这一罪名实际上将大多数民间融资行为划入了间接融资的范畴,即类似于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再由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过程,而这却与大多数民营企业在集资后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而没有任何中介机构的事实相背离。
其实,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监管思路。对于直接融资,监管的核心在强制性的信息披露,由资金供给者自行判断和承担风险。但对间接融资,法律则强调对于金融中介机构的安全性和健康性要进行持续监管,对融资中介机构可能导致风险过大的行为均会给予法律制裁。
将民间融资行为归入间接融资范畴,实质是将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和普通民营企业置于同样的风险管控要求下,如此一来,民营企业的集资行为当然会遭遇“动辄得咎”的危险处境。因此,这种法律监管模式虽然从司法制裁的角度更易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理,但也过于粗暴简单,实在未能给合理的民间融资行为留下足够的豁免空间。
相比之下,在对融资行为法律规制较为完备的美国,企业自主的融资行为便与证券发行一样被纳入投资类产品范畴,而以备案为主的证券法加以规制。只有银行存款为主的存款类产品才由相对严苛的银行法加以规范。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监管逻辑,直接融资而非依赖银行的间接融资,成为美国最为主流的融资途径,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更为多元灵活。
必须指出,在我国相对垄断的金融体系下,即便是以李途纯、孙大午为代表的具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家也很难通过银行的正常融资渠道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创造最多就业机会的民营企业家走向民间融资,实际是迫不得已,也是不可避免。此时若再以严厉法条若达摩克利斯之剑悬诸头顶,则既不公平,也于经济发展、民众就业无益。毕竟,企业家作为一种宝贵资源,又有多少个“十五个月”可以随意荒废?
有鉴于此,对相关法律进行调整,为民间融资合法化留下空间,这既是对法律逻辑的整理,更是对现实诉求的回应。唯有真正将民营企业家从民间融资涉罪的群体性恐慌中解脱出来,才是对李途纯乃至更多付出更大代价的民营企业家最好的补偿。(华化成)
(来源: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