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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 为谋取巨额赎金,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绑架。近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犯罪嫌疑人吴某、王某、温某、陈某有期徒刑16年到11年不等。
2010年5月份,陈某到广西与吴某密谋绑架贵阳做生意的被害人赵某,由陈某提供了赵某的车的特征及车牌号。其后,吴某又邀约王某、温某,并约定绑架成功后如何分赃。
同年6月初,吴某、王某和两名马仔驾车从南宁来到贵阳与温某会合,后经陈某带路,摸清了赵某活动规律。
当月16日晚7时许,吴某、温某、王某等人开车来到该蔬菜批发市场,将车停放在赵某的车旁边,当赵某过来开车时,温某和两名马仔迅速上前将被害人赵某控制,用封口胶将赵某的嘴封住,用手铐把赵某的双手铐住,随后几犯罪嫌疑人驾车将赵某带至南宁市一出租屋内控制。
途中,王某和两名马仔将被害人赵某身上10多万元的财物及银行卡抢走,温某、吴某将赵某价值13万元的轿车开到北海丢弃。随后,几犯罪嫌疑人又向赵某索要200万元赎金,并强迫赵某以做生意名义给其妻子打电话要钱。两名马仔在逼问出赵某银行卡的密码后,持赵某的银行卡到ATM机上共计取出20000元人民币。同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赵某趁看守的人不备之机逃走报案。之后,几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吴某、王某、温某、陈某等人行为构成抢劫罪。另还查明,吴某、王某、温某、陈某等人在2010年4月份,以索要非法债务为由将被害人邹某从贵州绑到广西非法拘禁,直到邹某的亲属将钱交给吴某后,才将邹某释放,邹某被非法拘禁长达33天,其行为还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检察机关对上述四人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被告分别被判处16年至11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