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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叫龙春海,邵阳人,女儿叫龙明辉。2008年,我女儿受聘到衡阳南岳友邦旅行社工作,旅行社为她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9月,龙明辉因公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依照相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南岳分公司应赔付龙明辉2.5万元伤害保险金。而在理赔过程中,南岳友邦旅行社代表人旷桂香,用龙明辉身份证复印件在龙明辉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农业银行以龙明辉的名义设立了账户,骗取了受害人龙明辉意外伤害保险金2.5万元。我觉得旷桂香的行为已涉嫌诈骗保险金犯罪,但南岳公安分局却说不能立案。 龙春海
调查附记: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衡阳南岳友邦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旷桂香。她说龙明辉确实曾是她公司的员工,当时因为搭乘同事摩托车从摩托车上摔下来受伤,旅行社垫付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后来龙明辉为此事与旅行社打了官司,法院只判旅行社赔付龙明辉2万多元。所以,龙明辉还应该退还旅行社1万多元。当时旅行社是用龙明辉的工资卡去取了这笔保险费,只等龙明辉来了结此事,多余的钱会一分不少都退给她。但现在龙明辉还要继续打官司,不知道下一步法院会如何判。旅行社只好把这笔钱先放在公司,等官司打完。旷桂香称旅行社不会多要一分钱,多余的钱会按法院判决如数退给龙明辉。
旷桂香这种做法对吗?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的蔡卫华律师认为,南岳友邦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旷桂香,作为投保单位在没有通知受益人龙明辉的情况下,以其身份证资料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中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如被保险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该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也不应给付保险金。旷桂香的行为虽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但也没有达到构成《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犯罪的程度。《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犯罪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本纠纷中,旷桂香并没有虚构事实、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