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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园幼儿可申请助学金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8日 03: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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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2月15日讯(记者 张歆然 实习生 赵栋) 为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山东省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2012年9月份,菏泽惠普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即可申请,10%的在园幼儿可获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惠普性幼儿园3-5岁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园幼儿,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的在园幼儿则无法申请。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平均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幼儿的10%。

  选择资助对象时,对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幼儿、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优先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幼儿园于每年9月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申请资助儿童需提交《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低保家庭儿童、孤儿必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必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在开园1个月内将政府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儿童。

  另外,幼儿园要为每位受助儿童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政府助学金发放至儿童的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为儿童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儿童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儿童享受的政府助学金中抵扣。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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