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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试用期后,转为正式员工的朱捷填写了上海营希管理公司发放的“转正审批表”,公司认为这就相当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上海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后认为,转正审批表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上海营希管理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应支付被解聘的朱捷双倍工资。
朱捷于2010年10月5日到营希公司任职,经过两个月的试用期后,月薪从6500元调整为1万元。去年6月9日,该公司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单方面解除了朱捷的职务,理由为工作能力欠缺。
被解聘的朱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营希公司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裁决,营希公司应支付给朱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6936.78元。
营希公司不服裁决,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其称:朱捷在担任公司商旅部负责人期间表现不佳,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解除其职务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同时朱捷填写了公司发放的“转正审批表”,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要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委的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营希公司称解聘朱捷是因为其旷工缺勤,然而未能提供有关证据,从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来看,解除理由也不是旷工,故法院对公司的说法不予采信。法院同时认为,公司虽要求朱捷填写了“转正审批表”,依据法律该表并不可以替代劳动合同,故营希公司应按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支付给朱捷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