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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式处罚未免稀里糊涂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7日 11: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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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酒驾、醉驾,以生命的名义,再重的处罚都不为过。酒驾者同桌也要受罚,出发点很好,也未免不可,但法律必须明细各种情况。因为不分青红皂白的“同乘连坐”株连式处罚,未免稀里糊涂,更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

  不妨看一下“一人酒驾全桌有责”可能发生的几种情况:第一种,“罪不可赦”型。同桌明知亲朋好友要开车,还怂恿其喝酒,且放纵其酒驾。第二种是“无缘无故”型。例如虽然同桌吃饭,但彼此并不是很熟,而且同桌其他人也履行了劝阻义务,而酒驾者很“自信”执意要喝。第三种是“比窦娥还冤”型。同桌者都劝阻了,但酒驾者还是开了车,并声称是同桌让喝的。第四种是“不分轻重”型。假如发生了没有劝阻和制止酒驾的行为,但若酒驾者有的安全行驶到了目的地,有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没有劝阻和制止酒驾行为者的惩罚标准一样吗?

  当然,除了以上四种情况,也许还有其他情况。但笔者要说的是同桌不是执法人员,没有资格来制止酒驾。而制止酒驾的应该是交通执法部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公民制止司机喝酒的权利。因此“一人酒驾全桌有责”缺乏执行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一人酒驾全桌有责”的纠责证据难以收集,在执行中也行不通。如果一定要“一人酒驾全桌有责”,那么就请法律明细一下,告知哪些情况同桌有责任,哪些情况同桌没责任,千万不要有“宁可错杀一千也不可放过一人”的想法。其实,发挥同桌对酒驾的提醒、制止作用很好,但未必要搞“连带”。

  另外,也是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把对酒驾、醉驾的惩罚力度再提高一些,更不要搞一阵风似的“雷霆行动”,要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常态化。如若缺乏法律根据地“自选动作”,不仅会影响法律的权威,甚至有“跑远跑偏”之嫌,更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酒驾、醉驾行为。

  (作者单位:烟台日报社龙口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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