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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再有"赖宁"悲剧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6日 17: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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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每日电讯》2月12日报道: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对此,褒贬不一,引发争议。

  我认为,贬者纵有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也无法回避一个事实:其处于当年宣传、表彰赖宁先进事迹的思维惯性之中。1988年3月13日,四川省石棉县海子山突然发生山林火灾,为挽救山村,保护电视地面卫星接收站的安全,年仅14岁的石棉一中学生赖宁手持一根松枝跟随消防队员上山,奋不顾身,在烈火中奋战四五个小时,结果风助火势,大火截住了他的退路……为了表彰赖宁的崇高精神,1988年5月,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作出决定,授予赖宁“英雄少年”的光荣称号,并号召全国各族少年向他学习。自不待言,赖宁精神可嘉,授予荣誉无可非议。但是,从榜样的效仿意义和推广价值而言,我们基于“保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生命”的理念,完全有理由申明:千万不要有“赖宁”第二!

  在文明的国度,“见义勇为”当然是一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模范行为。“勇为”不仅需要有一定的魄力、精力,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智力——以智取胜,同时尽一切可能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决计不做无谓的牺牲。未成年人是一个长身体、长知识的人生阶段,无论精力还是智力,堪称“弱者”,其生命是极为脆弱的。他们往往头脑简单,极易冲动,遇到危险的时刻,越有魄力,离“见义勇为”的真谛越远。因此,社会不宜提倡和鼓励未成年人去做超越自身能力的见义勇为行为。像赖宁扑救火灾仅靠手中一根松枝,岂非类乎“飞蛾扑火”?辽宁省以立法的形式明令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火灾扑救,旨在关爱这些“祖国未来接班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值得称颂和光大。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道德蔚然成风乃是社会良性运作的愿景。为力挽当下道德颓势,“从娃娃抓起”已成为人们的一句口头禅。然而,道德除了有一些基本信条亟需全社会共同遵循,它对不同的年龄、不同的职业、不同的群体有着各自的具体要求。道德也得讲理性,分层次,诸如“孩子讲共产主义理想,大人讲''五讲四美''”、“百姓讲无私奉献,干部讲''工作时间不赌博''”之类,是道德标准的倒挂,是道德设置的失序。扑救火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成年人的事情,对未成年人说“不”,委实是呼唤社会道德理性的一种回归。

  据说,在以色列任何一个地方,只要发生了火灾,当报警后,火灾周围所有人必须马上撤离现场,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参与“灭火战斗”。这样做是为了给政府专业人员腾出足够的道路和空间来实施有效扑救。倘有人此时心血来潮而在灭火中受伤,不仅要后果自负,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在国人看来似乎难以理解,但我想,不允许未成年人擅自参与“灭火战斗”,不可再有“赖宁”悲剧则应成为国人的一个共识。

责任编辑: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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