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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银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不合理收费上升的趋势,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昨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服务价格将“明码标价”,并着重对银行新收费项目、收费提价进行规划,明确提价需提前三个月公示,设立新收费项目需提前一个月公示(《东方早报》2月11日)。
虽然,不难看到,与早前的银行自说自话的收费涨价相比,这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了银行收费涨价与设立新收费项目需向行政部门报告与提前公示的规定。不过依笔者之见,鉴于目前银行所处具体国情环境与消费者地位,如果只有“报告”与“公示”规定,那结果无异是在纵容银行收费涨价。
首先这是因为,国内银行业并非是具有充分竞争性的行业,而是存在严格准入“门槛”约束,并受政策保护的行业。换句话也就是说,无论以现有政策对国内银行业的保护还是就市场竞争对银行收费涨价约束看,如果仅仅只有如上述《管理办法》中的“报告”与“公示”,结果肯定不能对银行业收费涨价冲动形成有效的抑制。想对这一点,已有形形式式的银行霸道收费不但早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并且也为众多消费者所公认。
所以在此前提条件下,如果在国内银行业还不具备符合市场竞争性要求,且现有制度对银行收费还不具真正约束的情形下,如果仅仅想靠现有的“报告”与“公示”规定要对银行收费冲动形成约束,那说好听一点是天真,而说难听点就是“盲人摸象”,甚至可以说是纵容。结果,也必将会引来新一轮的银行收费巧立名目和涨价。
而就银行收费现在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一方面,现在银行只要有想涨价,最后总能一路过关并达到目的;而另一方面,与此同时作为涨价承受者的消费者,却不得不在不满甚至愤怒之时,苦于找不到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救济渠道。想这,同样是一个不容否认并为社会公众所公认的社会事实。
所以,如果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真想要约束国内银行的收费涨价冲动,那针对性的做法或许应该是,赋予消费者相关的权利救济渠道,在相关银行收费制度引入消费者参与机制。否则,目前以强凌弱的银行收费涨价与巧立名目,不仅不会得到有效约束,相反还会借这样的“报告”与“公示”披上合法外衣,进而可能还会使银行收费涨价与巧立名目因此而更便本加励。
对此,社会公众不妨走着瞧!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