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企业雇佣童工于法于情都不容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5日 03: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2月11日,苏州当地某论坛出现了一篇叙述该市吴中区一家名为苏州诺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斯达公司”)雇佣疑似童工的帖子,并挂出了一段企业生产现场的视频,画面中的孩子一脸稚气。经记者暗访,得到了验证。企业雇佣童工,不仅非法,也情理难容。

  近年来,企业非法雇用童工事件不时被媒体披露出来,甚至有民办学校打着招生的幌子,把孩子骗到生产线上。去年暑期,江苏一所民办学校--南京金陵科技专修学院,就将70多名孩子送进常熟市一家电子工厂,从事电脑电视组装粘合、电池标识印制等工作,而当时到阜阳招生的张老师实际上是工厂的“加盟商”,招一名童工可得1500元提成。企业所以愿意雇佣童工,目的在于减少成本、谋取暴利,即通过加班和少付工资剥削他们。以诺斯达公司为例,最小童工仅9岁半,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头只发给孩子几百元零花钱。

  国务院2002年重新颁布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违规企业应受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由此观之,企业雇佣童工,属明知故犯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对待和处理。

  企业雇佣童工,也有悖于人情事理。不满16周岁的孩子,本来处于求学的年龄段,还不到参加工作的时候。让他们过早地参加工作,失去受教育的机会,显然违背《教育法》的精神,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若强迫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甚至会威胁到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违法雇佣童工的问题,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负有责无旁贷的监管职能。但实际情况是,有些劳动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缺乏主动性,往往是媒体曝光之后才“重视”,苏州吴中区劳动监察大队大概就属这类情况。该大队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对此事非常重视,已介入调查,一旦企业被查实使用童工,将受到严厉处罚。那么,在媒体未介入前,为什么未“非常重视”呢?

热词: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加盟商
  • 教育法
  • 民办学校
  • 招生
  • 专修学院
  • 视频
  • 劳动监察大队
  • 用人单位
  • 苏州吴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