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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难制度缺失还是人为壁垒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4日 15: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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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周刊》前几期推出“聚焦司法难点”专栏,反映一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诸种困难,获得广泛关注。实践中,这样的问题还不少,例如诉讼费退还难的问题在基层法院就较为普遍,亟须引起重视。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因当事人撤诉、案件调解等产生的诉讼退费现象亦随之增加。

  退费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反映出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

  目前,诉讼费用实行收缴分离,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财政普遍存在重“收”轻“退”的现象,造成一些地方退费难,使一些当事人产生误解。

  不少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财政政策,成立了会计集中结算中心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诉讼费用被纳入预算内管理。多数财政部门对法院工作非常支持,在预算安排和经费支出方面给予了很多照顾和优惠,但也不排除个别地方由于搞基本建设或其他原因造成经费紧张,造成暂停或延缓退费的现象发生。

  此外,法院一切的费用支出都要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严格的程序限制有时使诉讼费退还工作变得程序繁琐、拖沓,造成退费难。

  在《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中曾规定“备用金”制度,专门用来解决退费问题。

  但也许是一些财政人员对法院收费制度不甚明了,也许是受新的会计管理模式的左右,实际操作中,这项制度执行得并不好。

  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了多种灵活方式以解决退费难问题。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便民利民措施,实行向应当退还诉讼费的当事人主动退费制度,有效化解了退费难题。

  该制度确定案件承办法官为退费责任人,要求承办法官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先行办妥退费案件的审核、开具退费票据、代领小额退还诉讼费等退费手续,并通知当事人领取。

  这样就免去了当事人提出退费申请、承办法官初审、分管副院长审批等环节,直接将应退诉讼费交到当事人手中。

  对外地或地处偏远的特殊当事人,池州中院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不仅尽快办理,而且推行电话预约退费,节假日照样办理。如当事人确有不便,负责退费的法官可以帮助其办理转账手续。在退费过程中,如因库存退费现金不足,还可由负责办理退费手续的法官先行垫付。

  总之,当事人在诉讼费退还上遇到任何问题和困难,只需认准承办法官一个人即可,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此项举措实行两年以来,池州中院总计退费3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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