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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死人了,约好的交房,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自己的房子反而不敢进了。”昨上午,徐元力先生向重庆晚报记者讲述他遇到的烦心事。
徐先生在渝北区金岛花园都市俪人医院楼上E栋28楼买了一间房,1年前,出租给了一位李姓女士,并签订了1年的租用合同。今年1月,李女士提前结束合同,2月搬离。按照合同,李女士应支付徐先生500元违约金,并约好2月8日交房,将屋内物品搬离。
“7日晚上说好第二天交房,可8日早上开始就不接电话了。”徐先生称,2月8日,他给李女士打电话,先是不接,后来就是忙音。昨日,徐先生用别人的手机给李女士打电话,这次她接了,但说她人在外地,让徐先生把房内物品扔了,然后挂断。
“口说无凭,万一进门后她说里面有贵重财物,我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徐先生称,现在有3个租客联系要租房,由于李小姐不交房,房子只能空着。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勤称,没有合同终止的证据时,不能贸然进入搬离租客物品。如对方违约,可通过法律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徐先生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请公证处公证房屋物件,并打包保存。保存物件所产生的费用,要求对方承担,造成损失,可要求对方赔偿。其次,徐先生可向法院起诉搬迁。
重庆晚报记者刘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