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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与已购房人共购不享首套房优惠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4日 00: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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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社会关心的一些纳税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近日就相关税收政策作出了明确解释。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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