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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3日 13: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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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何老先生与小女儿之间的收养纠纷之所以风波再起,很大程度上是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影响。因此,如何正确解读法律法规尤为重要。

  一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二条指向的是夫妻关系,所指的主体是夫妻,当夫妻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何老先生提起的诉讼指向的是收养关系,涉案的主体是父女。这里存在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是会特别慎重。50年的亲情毁于一旦,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这起父女纠纷发端于情感,纠结于住房,扩散于经济,崩塌于亲情。如果原告方的说法能够站住脚,那么怪就得怪当初为什么会萌发重男轻女的念头,没有了假装怀孕的荒唐事,也就没有收养的下文。反过来看,一段维系了50多年的父女情,因为这么一套使用权房,竟至于反目相向,对簿公堂,作为子女的,应该检点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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