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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于翔 刘志敏)一名业务员利用其负责采购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支付给其他公司的支票私自倒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一年多后才予以退还。考虑到该业务员有自首情节,日前,北辰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
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河北省男青年果某任本市某食品公司业务员。2008年6月至12月间,果某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之便,先后5次将本公司支付给某印刷公司的支票领取后未支付,而从该印刷公司倒取现金5.8万余元,用于个人花费。此外,果某还曾于2008年6月,利用职务便利,将食品公司付给客户某包装公司的货款2.3万余元截留,并倒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2011年5月23日,果某主动到被害单位退还赃款,并接受检察机关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