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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3日 10: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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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记者王新红、钟秀玲报道)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获悉:为平抑市场物价,近日,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各级财政拨款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简称价调基金),用于重要商品储备、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发放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等方面。

  我区的价调基金由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政府通过筹措财政性资金安排,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价格调控目标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安排使用。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全区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对各地区间的平衡、调剂,重点向南疆三地州等困难地区倾斜。

  有六种情况可动用调节基金:一是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二是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三是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四是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五是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六是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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