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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拟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银行收费服务明码标价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3日 10: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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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拟规范商业银行行为三部门拟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近日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如何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

  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由总行制定

  此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一直沿用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办法》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是那些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等。这些项目的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并向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总公司)的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价格制定和调整必须严格测算服务成本和支出,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此外,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有助于减轻商业银行与个人金融消费者议价能力不对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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