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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保障公民法人请求国家赔偿权利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3日 09: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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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如何破解“求偿难”,保障国家赔偿案件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这个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针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机构及有关立案标准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介绍,《立案规定》旨在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实处。这一司法解释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

  统一规范法院立案机构

  《立案规定》首先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予以统一规范。《立案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将使赔偿请求人从便民利民、及时快捷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服务中受益,有利于其更好地行使赔偿请求权。

  统一要求法院出具收讫凭证

  司法解释对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出具收讫凭证予以统一要求。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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