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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3日 02: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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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近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社会公众的金融服务需求也不断提升,《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为此,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办法》。

  起草《办法》的总体思路:一是重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对商业银行服务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二是坚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市场化定价的改革方向,鼓励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三是着重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要求商业银行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定价;四是加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等。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明码标价,内部管理,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具体服务项目和价格水平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并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和调整程序。

  《办法》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并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

  《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并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办法》新增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内部管理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价格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制度。

  《办法》强化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责,细化了处罚规定。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欢迎广大社会公众对《办法》提出修改意见。三部委将在充分研究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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