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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10日电(记者白龙)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共有11条,自2月15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给予救济。《立案规定》一方面限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对赔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另一方面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6条、第8条予以审查立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