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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江苏讯 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却依然用来加工食品。近日,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熊某一家三口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
去年11月初,宝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自己购买的鸭血豆腐中含有甲醛。该局接到举报后,派人来到举报中提到的某菜场购买了鸭血豆腐,经江苏省有机食品检测中心检测,鸭血豆腐中确实含有甲醛,含量高达100mg/kg。
该局立即联合当地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调查,并最终在宝应县安宜镇某村一民宅内端掉了生产上述鸭血豆腐的生产窝点,现场查获约1000公斤鸭血豆腐成品,以及5升甲醛,并将正在加工鸭血豆腐的熊某等三人抓获。经抽样送检,查封的鸭血中甲醛含量为193mg/kg。
据熊某交代,为了延长鸭血豆腐的保质期,他们在制作鸭血豆腐的过程中使用了甲醛。由于涉嫌刑事犯罪,熊某一家三口被移送司法机关。
日前,宝应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熊某一家三口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熊某父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熊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何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