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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违规操作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2日 09: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兰州晚报 晚报许沛洁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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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在市民眼中,买房是一场法规与诚信的交锋。昨日,兰州中院就对一起购房纠纷做出终审宣判:因房产中介私自挪用购房款项,判令房屋中介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返还已交购房款的同时支付利息。

  2010年12月18日,在玛雅房屋丽舍店的推荐下,张女士相中了位于火车站西路的一套房屋。在查阅出售房屋的相关资料后,她与玛雅房屋丽舍店签署了“代收定金同意书”,其中明确规定:房屋交易金额为36.6万元,支付定金不得低于交易金总额的3%,现金1万元。玛雅房屋丽舍店负责收取定金,并存入玛雅房屋丽舍店与指定银行设立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张女士需要首先支付购房款20万元,待买卖双方签订《房屋变更申请书》后,再将剩余款项予以支付。另外,房产更名由玛雅房屋丽舍店负责,张女士全权配合;双方未签订买卖契约,以此替代买卖契约。

  代收定金同意书签订之后,12月19日,张女士交纳斡旋金1万元。10天后,她交纳了首笔购房款19万元。接下来,张女士满心期待新房到手。然而,直到2011年2月底,新房过户一事没有任何进展。几番催促下,中介机构以“张女士未足额缴纳房款”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此刻,张女士得知自己支付的首笔购房款并未按照约定打入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而是被玛雅房屋丽舍店直接拿去缴纳了该房屋的按揭款。要求退款无果后,张女士一纸诉状将玛雅房屋告上法庭。

  城关法院审理此案后,做出一审宣判:玛雅房屋丽舍店作为专业中介机构,行使代理权。其与张女士之间签署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玛雅房屋丽舍店应按行业规定,将所代收的房款存入由银行监管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以确保交易的安全,但玛雅房屋丽舍店在担任居间人的同时,又担当了出卖人的角色,隐瞒了出售房屋的真实性――出售房屋属于按揭房,并不具备上市买卖的条件。

  玛雅房屋丽舍店在收取购房款后,不能按约定存入履约专户,随意支配,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最终导致张女士买房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玛雅房屋丽舍店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一审宣判:玛雅房屋丽舍店返还张女士购房款20万元(含斡旋金10000元)及利息1411.43元。宣判后,玛雅房屋丽舍店不服,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市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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