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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深圳市应急办对外通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市政府批复结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做出了处理。
通报称,该事故由深圳市安委办、监察局、交通运输委、公安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及宝安区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审查同意,该起事故于2012年1月17日正式结案。
事故调查组认定,“6 14”事故是由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违法分包存在管理失察过错;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缺陷,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广州仁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湖北中交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监理不到位;温州合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设计制造的架桥机存在缺陷,并在补办产品合格证时出具不真实的产品合格证,致使架桥机实际规格型号与设计说明书不符合,导致专项操作方案必然存在问题,不具可操作性,而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因此,深圳市政府同意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仁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北中交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合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处理。
其中,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被责令立即整改、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分包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54万元;广州仁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罚款29.9万元,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另外2家也分别被罚款29.9万元。
同时,对李志连、饶国军、孙庆华、吴继成等4人给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对张焕新、林才奎、毛志坚、戴祖生、彭修权、刘军、庞泉、吴良木、陈为早、陈敏兆、张长城等11人给予19.9万元、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处理。
其中,对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圳段)项目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彭修权、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刘军给予撤职处分,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此外,责令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向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市交通运输委对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项目监督小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