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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 22: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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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新疆全区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严禁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这是近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据悉,新疆调节基金总额将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新疆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全区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对各地区间的平衡、调剂,重点向南疆三地州等困难地区倾斜。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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