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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记者和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王建民对话,探讨制止公款吃喝,其中谈到,2009年10月,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公款吃喝玩乐4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说这起案例打破了“刑不上吃喝”的惯例(2月7日《人民日报》)。
读报至此,我悲哀地发出一声叹息。
之所以叹息,是有感于傅平洪“公款吃喝入罪”这个美丽的传说至今还在流传。而如果傅平洪是公款吃喝入罪的“中国第一人”,那么,中国就从来没有发生过公款吃喝入罪的故事,因为傅平洪公款吃喝入罪完全属于子虚乌有。
关于傅平洪“公款吃喝入罪”,当时的新闻就没有报道这样的事实,而是媒体和评论的错误解读。新闻是这样说的:法院查明,2003年10月至2005年5月期间,傅平洪先后利用担任长涂中心卫生院、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餐费等开支。
请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一是,傅平洪是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然后才把部分钱用于个人吃喝的。法院是根据其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手段将公款占为己有而判其犯贪污罪的,与其资金的用途关系不大。二是,即使44万元是用于吃喝,也只是他个人对贪污款去向的交代,法院只要认定贪污,也并无核实支出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傅平洪搞的是普通的公款吃喝,那么,无论他是在许多饭店酒馆签单消费,还是事后拿发票报销,都不会被定为贪污。一个医院的“一把手”,只要有发票,公务接待也好,私人吃喝也行,报销都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假如他真的先虚开发票贪污、后花在公务吃喝上,那他的大脑一定出了问题,中国没有这样的笨蛋。
以上说法并不是猜测或推论,事实上,当时法院的主审法官曹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就说,公款吃喝被认定贪污是误解。曹伟对记者解释:公款吃喝并不是法院认定贪污罪的原因,只是被告人交代的其所贪污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定罪量刑。法院审理查明,傅平洪侵吞的44万余元,有10多万元已与他人私分,其余的32万余元除了支付个人吃喝,还有旅游、娱乐等费用(2009年11月16日《法制日报》)。
由此观之,当时许多媒体的评论,什么“公款吃喝领刑具有标本意义”、“公款吃喝按贪污罪重判要成为常态”、“公款吃喝入罪,愿不再是新闻”,完全是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望。全国只有几家媒体的评论弄清了傅平洪并非因公款吃喝而入罪的说法。这一方面是许多媒体和评论者的浮躁心态,连新闻都不愿意细读,就妄发议论;另一方面,由于对公款吃喝的仇恨,人民太需要一个“公款吃喝入罪”的典型了,于是有意无意地对新闻误读了。
现在重提“公款吃喝入罪”,这其实还是很难操作的。我的意见,不妨先从行政手段上的严惩开始,且慢急于“入罪”。其实,国外经验也就是两条,一是严格细致的预算监督,二是行政手段查处。我们所听到的典型事例,也是外国政要在接待来宾时多点了一道“鹅肝”、多拿了一瓶红酒而被解职或被迫辞职的,因此被判刑的似乎没听说过。我们也来个公款吃喝一律撤职就足够了,一下子“入罪”,一步走到世界前列,这个步子也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