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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谢女士去年底在宝龙城市广场一家KTV寄存了16瓶啤酒,近日她去续存时被商家告知,因存酒超过寄存单备注的一个月保存期,因此啤酒被“没收”了。于是谢女士向12315反映了此事。
台江区12315台工作人员了解到,去年12月26日,谢女士和朋友来到宝龙这家KTV消费,因当天剩余16瓶啤酒未开启,于是将啤酒寄存在KTV。商家当时提供了一张寄存单,备注“保存期为一个月,超过时间未取酒将自动失效”。因春节期间回家,本月初谢女士前往KTV要求对啤酒进行续存,服务生告诉她,由于啤酒寄存超过一个月期限,不能续存,已按照公司规定“没收了”。谢女士称,她对商家是否具有没收客人酒水的权力有疑问。
12315工作人员介绍,KTV为顾客存酒属于经营性服务,不属于法定的责任义务。如果KTV未强制存酒又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在可带走酒水的情况下自愿存酒,商家和消费者就达成了寄存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如果商家在存酒单上注明“酒水过期作废”或存酒时告知消费者过期会处理酒水,并得到消费者确认,则KTV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未尽告知义务而擅自处理酒水,消费者可要求赔偿。
考虑到春节放假消费者回家过年等特殊原因,经12315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退还谢女士16瓶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