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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前,旅游公司隐瞒景区已发生灾害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 09: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日报数字报刊 程 成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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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程 成

  【案件】一个月前,毛某等30人与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到一著名景区旅游,收费标准为1200元/人,如发生地震、洪水、火灾、暴风雪等,可变更或取消行程。可由于出发前,旅游公司明知景区发生雪灾却未能告诉毛某等人,导致游客到景区后因大雪封山而白白地坐等了3天,后旅游公司又以期限届满、雪灾并非其所能左右为由而返回并拒绝退赔任何费用。

  【解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也指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雪灾属于不可抗力,表面看来旅游公司的理由成立。实际上,旅游公司却仍必须担责:一方面,旅游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鉴于旅游合同中已约定,如发生暴风雪等,可变更或取消行程。旅游公司作为专司旅游的服务机构,也就应当在出发前对景区的相关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尤其应密切关注可能对行程产生影响或阻碍的气象变化及其他自然现象,以确保游客能按约定的具体旅游线路、时间游览。旅游公司行前明知景区已发生雪灾而不告知,明显既违反了合同义务,也损害了游客及时知情并对行程进行重新规划与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旅游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根据旅游合同的特点,即使旅游公司与游客没有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作出约定,旅游公司也应在出发前将景区发生的影响旅游的特殊情况告知游客。再一方面,旅游公司必须承担对应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旅游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游客花费了资金与时间,却未能达到旅游的目的,决定了旅游公司要么必须重新安排游客旅游,要么必须退回所交费用并赔偿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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