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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定期补助部分烈士子女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8日 2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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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记者6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通知》称,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1949年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据悉,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根据《通知》精神,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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