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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滥用“特供”、“专供”标识的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严查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所售商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而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分析:“那些挂名特供的都是一些大部委大单位,你地方上负责执法的一个小工商怎么敢挑战大单位?所以在执法上很多工商部门有顾虑。”
“特、专”是“质好、量少、安全”的无声吆喝,是“非富即贵”之人才配享受的,正如一句广告台词:“一般人我不卖给他。”因此,即便是拉大旗作虎皮,在难辨真伪的情况下,也能吊足人虚荣的胃口,进而趋之若鹜。这正是商家所要的效果。虽然“这些广告行为直接违反了广告法,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屡试不爽的经验,很让他们愿意冒险一试。
其实,使用“特、专”这类字眼的商品,其危害性不言自明:比如助长级差意识,挑战社会公平,扭曲人们的心理,还容易浪费资源滋生腐败,影响民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等等。对于“专供”、“特供”现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但在很多地方依然“我行我素”,究其根源,在我看来,恐怕更多的是上面的政策,被下面的对策“移花接木”了,执行起来才疲软无力。这对策之中就有“小工商怎敢挑战大单位”的借口。与“严禁酒后驾驶”早已人尽皆知,但还是明知故犯一样,如果有重典而不施,又如何能彻底治愈?
“小工商怎敢挑战大单位”,说的是中国实情。老鼠在猫面前自小,情理之中,但“小工商”在小老百姓面前“小”过吗?“小工商”在小老百姓眼中小过吗?没有!因为他们十分相信:至少,作为工商部门,总可以查出“特、专”的真假来,这可是分内之事呀。对真“特、专”可以有顾虑,但如果查实了是假的,总可以理直气壮挺直腰杆,为何又是顾虑重重呢?
在政策三令五申、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却仍然没能改变“特供”、“专供”充斥各类市场的现状,这与有关部门一遇难题就“主动”弃械不无关系。“和稀泥”式的撂挑子,恰恰成了“专供”、“特供”现象屡禁不绝的推手!谁的职责谁就该“一肩挑”,谁害病谁就得吃药!在打击“特供”、“专供”商标上,未厘清这点之前,谈各方联动多管齐下,合力围剿,是否有点“会叫的孩子有奶吃”的意味?( 晴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