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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郑汉颉报道)2月2日,新疆徕远经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徕远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唐晓星被指控贪污51562元,在兵团农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受审。
“私账公报”五万余元
唐晓星1997年9月起历任徕远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副书记。2006年1月被免去总经理职务,2010年6月被免去徕远集团董事长职务。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2011年9月16日,唐晓星因涉嫌贪污犯罪,经农七师检察分院决定,由奎屯垦区公安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2011年12月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农七师公安局对唐晓星执行逮捕。
随后,唐晓星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经农七师检察分院侦查终结之后,交由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公诉人称,2000年4月24日至2001年9月23日,唐晓星为给其妻子办理在澳大利亚的签证、到澳大利亚买房子、到澳大利亚看望孩子等私人事务,回来后,却将四张飞机票及住宿费等,总计10180元票据夹杂在其他业务报销票据中,自己签字后,于2002年1月,在徕远集团下属的新疆博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望公司)报销。
在2002年4月至2004年10月期间,唐晓星先后5次往返国内外看望亲人或游玩,并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分别在博望公司及徕远集团报销往来机票、住宿等费用,数额达4万余元。
公诉人认为,唐晓星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别在徕远集团及其下属的博望公司,报销个人因私出国探亲的国内机票、住宿费、机场建设费及保险等共计51562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公因私”成焦点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我没有异议,但指控的犯罪事实数额有误。”唐晓星说,公诉人指控的6起犯罪中,其中5起是因公出差或者探亲,报销机票、宾馆住宿费等票据,是属于合法、合理的。
唐晓星的辩护律师称,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根据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该律师说,唐晓星的妻子定居国外,属夫妻分居两地情形,按照规定,唐晓星享有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并由单位报销其往返路费,而且唐晓星每次探亲都向公司上级领导和公司其他领导请过假。因此,唐晓星在2000年至2004年所报销的33924元票据,应当视为探亲期间的往返路费,理应从被指控的51562元中减除。
该律师还认为,唐晓星犯贪污罪应当受到处罚,但因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数额较小,有自首情节,也未给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人则认为,唐晓星的行为不符合因公出差或探亲的相关规定,其出国往返费用属于私人花费支出,不应该在公司报销,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当日(2月2日),兵团纪委工作人员、唐晓星的亲友等30余人到现场旁听。
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