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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有机动车不可享低保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 0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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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瞒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半年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

  记者5日获悉,北京市民政局已制定《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出细致、明确的认定,该意见将于6月1日起实施。届时,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将进行调整。

  新的认定标准实施后,申请北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这些货币财产具体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商业保险;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以及当地区县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新的认定标准实施后,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根据即将实施的指导意见,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指导意见规定,经核对,申请人填报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以及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存在上述不良行为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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