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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赖”机场落入法网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12: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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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旭森、通讯员云法宣报道:2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成功查控一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判定义务案件的债务人。

  当天上午,白云区法院通过机场布控协助执行网络信息得知(2010)云法民执字第1167号案的债务人于某某、梁某某将于当天上午从长春机场乘坐航班于当天中午12时10分到达白云机场。知悉情况后,白云区法院领导立即作出相应部署,安排执行人员和法警到白云机场。将债务人带回法院后,执行人员对他们进行了法制教育,最终,债务人履行了判决义务。

  白云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称,该案系近年来白云法院充分利用协助执行联动机制,通过机场布控成功打击逃债、躲债、规避执行的“老赖”的一宗成功案例。

  据悉,2009年3月3日,原告黄某与于某某、梁某某经广东中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促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某与于某某、梁某某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侨港街9号602房的房屋,但于某某、梁某某悔约,未将该房屋卖给黄某。

  黄某于2009年8月14日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被告于某某、梁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审判法官依法缺席判决,判决被告于某某、梁某某赔偿原告黄某咨询及中介服务费6000元,赔偿原告黄某违约金34000元。由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权利人黄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白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0800元。白云法院立执行案号(2010)云法民执字第1167号。

  该案立案后,白云法院依法向于某某、梁某某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但其未在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经白云法院依职权查询,除梁某某名下有1315元银行存款外,在广州地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两债务人户籍所在地分别在长春市朝阳区和湛江市霞山区。据此,白云法院依法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当地法院回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由于债务人四处躲藏,逃避执行,致使该案的执行短期内无法执行兑现。2月3日,白云法院通过联动机制在机场将两名被执行人带回处理。

  郑旭森、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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