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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本月将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10: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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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2月4日讯 记者从省工信委获悉,我省首部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本月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投资和经营。

  中小企业获平等准入待遇

  《条例》以法律形式给予我省中小企业平等准入待遇,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投资和经营。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参与创办中小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支持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资产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条例》明确,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发布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配套大企业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对接会等形式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和产业技术联盟,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部分小微企业可减免税收

  《条例》规定,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依法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社会资本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专业性技术服务以及信息化、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不得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外检查

  为保护我省近10万户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费。向中小企业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范围和依据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布。行政收费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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