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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扩大召回内容,汽车产品相关信息需保留至少10年,不召回将面临严厉处罚……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务院法制办3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路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缺陷汽车,今后将在法规的规范下有序召回。
怎样的“缺陷”需召回?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征求意见稿首先对“缺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是否召回谁说了算?
如果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为了便于开展缺陷调查、确定召回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如何保证召回实施?
为了保证召回顺利实施,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质检部门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