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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召回内容,汽车产品相关信息需保留至少10年,不召回将面临严厉处罚……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务院法制办3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怎样的“缺陷”需召回?
征求意见稿首先对 “缺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有关专家指出,与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扩大召回内容。
是否召回谁说了算?
如果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规定 “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赋予汽车生产者相应的“申诉权”: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为便于开展缺陷调查、确定召回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如何保证召回实施?
消费者如何获得召回信息?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告知车主停止使用。车主应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关于召回的具体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质检部门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据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