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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9日,有“成都民间打假第一人”著称的黄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重庆万州警方刑事拘留,随后被判处7年徒刑。记者了解到,其从300多家电视台“敲诈”所得的200多万现金中已有近30万元发还给相关电视台。(2月3日《中国青年报》)
尽管黄勇以举报电视台播放虚假医疗广告为由,采用威胁手段向电视台索要钱财的方式不妥,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打假行为本身伸张了社会正义,维护了群众利益,同时也打击了地方电视台违规违法播放虚假广告的行为,不能一概抹杀其积极意义。
因为事实是,先有电视台的欺骗事实,然后才有黄勇的敲诈勒索,两者互为因果。而且从欺骗的严重性及造成的后果而言,两者根本不可同日而语。黄勇敲诈的只是309家电视台,而309家电视台的受众面则遍及全国各阶层,不计其数。黄勇为了获取个人利益敲诈电视台,这与电视台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接受并播放虚假医疗广告,同属诈骗行为。如果说,黄勇的诈骗行为给电视台和广告承包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话(活该),那电视台播放虚假医疗广告给病人造成的就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健康损失,甚至会危及生命安全。你说,两种诈骗,性质哪种更恶劣,后果哪种更严重?
可判决结果是,黄勇坐牢,309家电视台毫发无损,甚至还能要回被黄勇索赔去的钱财。我不知是哪个部门做主,将30万元发还给相关电视台(照此推想,其余的170多万也要发还给电视台),只知道,这样的退赔方式不仅极大地伤害了公众感情,销蚀了社会正义,还助长了电视台的违法行为。这无形中等于告诉电视台:你们播放虚假广告没错,你们受委屈了,现在由政府部门做主,将黄勇勒索去的钱财发还给你们,你们继续播吧!
我想不出世上还有比这更荒唐的退赔方式。打个比方,这就好比小骗子从大骗子那儿骗取了钱财,后被警方逮到,小骗子被判了刑,而且还要将其诈骗所得全所奉还给大骗子。天底下哪有此等道理?这不是没王法了吗?这不是在公然纵容电视台的违法行为吗?
另一职业打假人刘殿林说得好,黄勇案是一个绝佳的证明:数百家电视台存在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的刊播虚假广告行为,那些提供证据证明黄勇等人有罪的电视台,也非常有力地证明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换句话说,309家电视台既然心甘情愿付给黄勇钱,这本身就证明了黄勇的举报为真,电视台确实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也可说,黄勇从电视台索取的200多万元系赃款,有关部门怎能将其中30万元赃款发还给电视台?
明白了吗?在电视上被吹上了天的医疗广告何以屡禁不绝?原来有诸多政府部门包庇着,纵容着,所以即使前有5部委联合治理,后来则是10多个部委齐上阵,可依然难以阻止虚假广告泛滥成灾的现象。现在看来,在阻止电视台的违法行为上,广电局、工商局、药监局的行政不作为固然可恨,这些部门纵容包庇甚而助纣为虐的倒行逆施行径更令人犯恶。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