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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亲属“十年不知罪犯生死”之忧
1999年10月,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19岁的女店主因为拒绝罪犯赊香烟的要求而被残忍杀害。一年后,被害人的老父亲听村里人说,罪犯被判了死刑,觉得“女儿能瞑目了”。然而,十年后,儿子却带回一个令人吃惊的消息:罪犯还活着(2月2日云南网)。
据报道,罪犯一审判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今天,不探讨到底是死刑还是死缓更“适合”罪犯。亲人被杀害,一家人何以连罪犯最终生死都不知情?这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这或许只是一起偶然事件,而且,十年前的法治状况和今天不可同日而语,但反思这一事件是有价值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不让其他被害人亲属再重复类似悲剧。
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近亲属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然而,“没有谁告诉我们这种事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到十年后的2010年底,被害人的父亲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罪犯索赔丧葬费、赡养费等,最终法院判决赔偿6万余元。且不说这笔钱能否执行到位,即使能执行,现在拿到6万元和十年前拿到6万元,“分量”也是不一样的。
比钱更值得关注的,是公正。没根据说目前的死缓判决不对,但至少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虽然本案一审判的死刑,被害人亲属应不会请求抗诉。但实际是否申请和他们能否行使这一权利,是两回事。
或许有人说:“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抗诉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规定被害人近亲属有此权利。”在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是否“转移”给近亲属,从法理上探究,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多数地方也接受近亲属抗诉请求。不过,考虑到实践中的确做法不一,不纠缠它。但是,单从申诉角度,被害人亲属十年后才知道真相,也可能损害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和改判之初就申诉相比,时过境迁的十年后再申诉,无疑加大启动再审的难度。而且,即使启动再审案件得以改判死刑,罪犯“偷活”十年,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损害。
让被害人亲属第一时间知晓罪犯获刑情况,他们将为亲人得到公正而欣慰。作为被伤害主体,这是他们应从社会得到抚慰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看,被害人亲属“十年不知罪犯生死”,让人感到的不仅是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