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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维维)刚做完开颅手术的患者马某从监护室转到普通病房后,突发急症死亡。死者家属以护理力度不足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1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天坛医院存在过错,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马某家人诉称,2010年1月27日,马某因病住进天坛医院神外病房。第二天,马某被全身麻醉后,医生为其进行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马某很快被从监护室转入了普通病房。2月3日中午,马某在护工的搀扶下准备去上厕所,突然晕倒,大小便失禁。当晚8时许,马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马某家属认为,天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不但术前检查不充分,术后护理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医院在问题发生时也没有向家属履行告知义务。为此他们将天坛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万余元。
天坛医院在庭上辩称,医院的治疗和护理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马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病因所致,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天坛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无医嘱的情况下,就将刚做完手术的马某由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天坛医院应按2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最终市二中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