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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铺介绍不详应承担过错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4日 2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文汇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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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网购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网上商铺应对出售的商品尽到全面详尽的介绍义务,否则要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原告是上海一家日用品公司,该公司于去年5月在阿里巴巴(微博)网站查找到一则商品信息:南京一家科技公司有二手白色塑料桶出售。这家日用品公司便向对方表示要购买一批。双方商定,所购100只白色塑料桶每只单价30元,共计货款3000元,运费700元由上海方承担。

  南京方收到3700元款项后,便通过物流公司将塑料桶送至上海。上海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这些塑料桶上有其他公司压制的标记文字,为避免侵权便拒收塑料桶,并要求退回。物流公司只得将塑料桶运回南京。为获得退款,上海这家日用品公司把南京这家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市一中院在终审该案时认为,作为出卖方应对出售的塑料桶尽到全面详尽的介绍义务,而本案南京公司对所售塑料桶上的标记物没有进行充分介绍,因此存在过错。本案买受方未对所购商品的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因此也存在过错。鉴于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货物已退回,南京公司应当退还上海公司货款3000元,已付运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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