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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保护劳动者隐私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4日 20: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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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2月2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近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内容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诊断结论:是否患有职业病。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以及诊断时间。

  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在新增条款中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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