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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已久的物流仓储企业土地使用税税负减半的政策,终于在春节后落地。
昨天,财政部发布公告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公告,仓储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目前,拥有自营仓储或者出租仓库的物流仓储企业,都要交纳土地使用税,不过每个地区缴纳的税负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2007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大型城市的土地使用税年税为1.5~3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而在各地的具体执行中,实际税收可能更高。
这一税负标准,比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前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翻倍提高,2007年前执行的标准是,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