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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问责还是“问候”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0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湖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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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刘丽,因昌隆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被免职,不到3个月便悄然复出,并在今年1月当选为七台河市副市长。此事曝光后,七台河市委组织部一位工作人员称:“免职后复出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免职并不等于撤职。”

  被免职的官员为何能短期内神秘复出?这些官员尽管在老百姓眼里是不称职的官员,但在上级领导心目中可能却是“有功之臣”,迫于舆论压力不得不给一个交代,但又不能把复出的大门给堵死,于是就给予“免职”处分,给其今后“东山再起”留下伏笔。

  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中央于2009年7月12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并且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既然如此,有关部门就应严格遵照执行,严守政策红线,以维护政策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可令人遗憾的是,三鹿事件、宜黄事件以及“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事件的主角,却纷纷提前神秘复出,甚至升迁。“行政问责”被屡屡异化为“行政问候”,我们不禁要问,对这样践踏政策红线的行为,是否也该予以问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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