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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总部入驻福建的台资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的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这一意见,福建省发改委、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台资,扶持台资企业生产经营,台资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及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该意见规定,对新设的台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在地方税收贡献额,前两年给予60%-80%奖励,后三年给予30%-40%奖励,五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