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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信达证券投资顾问徐寿文收到了客户齐某委托律师发送的律师函,客户认为他传播虚假信息,要求索赔经济损失40万元。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博士在接受金证券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投资顾问,徐寿文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171条第二款规定和《刑法》第181条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昨天,记者采访当事人徐寿文及信达证券,而徐寿文及信达证券对于此事都拒作回应。
据张远忠介绍,2011年3月31日,信达证券营业部市场总监徐寿文对其服务的客户齐某发出“三一重工近期可能有20%左右的上涨幅度”并让其买入三一重工的短信。
齐某说,在2011年4月1日,徐寿文在给自己提供的投资分析报告中指出:“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元港币,预计A股应该到32元以上。”齐某听信了徐寿文的言论,买入了三一重工股票。
对于上述说法,徐寿文没有接受记者采访给出解释。
2011年8月24日,三一重工发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
2011年9月5日,三一重工发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港联交所审议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请》的公告。
在这两份公告里,三一重工并没有公布或披露其拟发行H股的价格。
齐某的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在接受金证券记者采访时表示,徐寿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171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张远忠表示,根据《证券法》第171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寿文应对齐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张远忠律师认为,作为证券公司的市场总监及投资顾问,徐寿文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信达证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即便不是职务行为,信达证券也存在管理过失,理应与徐寿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徐寿文的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昨天,金证券记者就传播虚假信息一事采访徐寿文及信达证券,而当事人及信达证券都拒作回应。 □金证券记者 胡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