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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司机侵占他人遗失现金30万元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1日 22: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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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山东1月31日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赵凤良 张珊 刘芳)“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贪心要不得啊!不偷不抢,捡了东西不还也是犯罪啊!”1月30日,当王黎明接过山东省滨州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以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书的时候,他低下了头,后悔不跌。

  年逾不惑之年的滨州农民王黎明以开“黑的”为生。2011年10月,他在滨州城区被慌慌张张的乘客刘先生叫住,谈好价格后,驾车直奔滨州郊区某建设工地。就在刘先生下车后,他开车匆匆的赶回了家。在车上,他发现了刘先生遗留在后座下边的一个黑包,打开一看全是成捆的现金,共计30万元。当时老王愣住了:“这么多钱!真是天上掉馅饼,够我一辈子挣得。”深夜辗转反侧中他想:反正又不是我偷的,就是我不给他也没什么关系,再说,他也未必记得我的行踪,不一定找得到我。这样,他就在贪欲的驱使下“撒起了没良心。

  常言说“不费力的钱花着容易”。在随后的半月时间内,老王不怎么想着张罗生意了,而是带上朋友去上海、逛苏州,全然潇洒了一回,10多天就花了10来万。

  再说,刘先生发现从朋友那里拿到的现金忘在了车上,就立即追查那出租车的去向,最后报了警。警方经过顺藤摸瓜逐步排查,确定了王黎明的踪迹,并将其抓获。

  面对公安人员,王黎明一再矢口否认,但在有力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了自己侵占刘先生30万元失落款项,并交出了剩余的款项20万元。

  去年10月,一审法院以侵占罪判决王黎明有期徒刑三年后,他不服上诉至滨州中级法院,今年1月30日,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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