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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记者周峰、刘歆、王铭泽1月31日报道:在今天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剑表示,《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将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刘剑说,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人员密集,建筑集中,火灾隐患较多,消防安全任务艰巨。建筑消防设施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管理规定》共2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从提高配置水平、细化日常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是对市政府2007年发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进行的全面修订。
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水平
《管理规定》明确,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细化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
《管理规定》要求,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值守,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
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服务
《管理规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告知委托单位及时整改。
强化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
《管理规定》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
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涉及公共安全,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管理规定》在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加大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筑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