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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帮台资企业建立内销渠道 给予多方面优惠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1日 13: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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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在我省设立批发、零售的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场地租金、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根据意见,在财政上,省政府要求省发改委、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台资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以及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为台资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台资企业来闽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产业等,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便可在税费方面享受优惠。

  意见明确,鼓励台商在我省设立台资总部企业或总部营销中心,对入驻我省的台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金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台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在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之后的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我省还将在优化劳动用工服务、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台资企业更多的扶持。在帮助台资企业建立内销渠道的同时,我省也希望加快台湾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转化,促成一些项目在我省落地,加大台资企业与本省企业的合作等。

  我省还支持台资在我省开办医疗机构,省政府要求,卫生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在有关规定允许内从宽核定。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台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台资医院在大型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学术科研等方面的国民待遇。

  此外,我省还加快吸引一批台湾企业在福建建立研发机构,对在我省新设立的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我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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