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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间,杜某在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其经营的投资理财租赁公司二楼办公室内,先后3次容留张某等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人举报后,2011年9月2日,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杜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3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毒品和场所,根据《刑法》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综上,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依法判决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杜某当庭表示服判。(作者 禹怀 宋妍 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