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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湘潭站1月30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唐岱)1月29日,家住湘潭市雨湖区宝丰二街26岁的杨静女士致电晚报新闻热线反映,近日,她所在的公司以“无故旷工”等理由将她解聘。但她认为,公司是因自己有身孕而歧视她。
从2009年5月开始,杨静就在长沙雨花区高桥建材市场一家公司任销售代表,两年半来工作一直兢兢业业。2011年11月28日,杨女士检查后得知自己已怀孕,但并未告知公司,只私下透露给了几个要好的同事。
今年春节,按公司放假规定,原本是要大年初四(2012年1月26日)正常上班,但杨静因为要走亲访友,就委托同事口头代为请两天假,同事也答应了。
然而,大年初六(1月28日)杨静正常上班时,却被主管告知,公司以“多次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无故旷工”等理由将她解聘,并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杨静多番申辩也没有用。
事后,杨静认为极有可能是公司得知她怀孕了,想找个借口将自己开除。她说,公司经济效益还算不错,管理制度并不苛刻,平时有员工偶尔旷工也只是扣钱,而不会开除。
通过咨询律师我们得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规定,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聘杨静的举动是违法的,杨静理应获得“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但鉴于公司可能对于杨静怀孕一事并不知情,杨静可以告知公司,让其撤销解聘。
获得律师的答复后,杨静再次与公司主管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告知自己已怀孕的事实。公司主管刘先生表示,对此公司确实不知情,只要她能提供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公司将撤销解聘的决定,她随时可以回来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