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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上班族想起假期前公司发布的另类休假规定,颇为不爽。比如过年期间体重超标回来要罚款,员工想领单位发的红包必须要父母写收条,新一年的年假必须连着过年一起休掉……这种种雷人的规定你听过吗?(《扬子晚报》1月29日)
如今遇上春节,在国家法定假日之外额外给予员工一些假日的用人单位越来越多了,这不仅对于需要回家探亲的外地员工是一大利好,让员工在新春佳节能够有更多时间陪陪家人,本身也体现了公司管理的人性化与对员工的关爱。而“过年期间体重超标回来要罚款”的规定,尽管听来相当“雷人”,也多少有些不近人情。毕竟,春节通常都少不了亲友聚餐,如果因为担心体重而不能尽兴,岂不相当遗憾。不过,如果是对形象有着比较高要求的高端服务业,这样的规定要说也并不算过分,春节悠着点吃也未尝不是有益健康的提醒。至于“春节给父母钱要写收条”的规定,既然凭这张收条,公司便会发放2000元孝顺基金,这事儿其实无关强迫,多半也不会有员工有异议,企业对于春节尽孝的鼓励,不仅是对传统美德的弘扬,其中所透露出的企业文化更是不乏魅力。
不过,“年假必须在春节后休掉”的规定,乍一看来,似乎也是为了让员工春节期间能多休息几天,但这一规定不仅带有了强制性,更是以侵犯员工的年假选择权为代价的。不难设想,尽管在老板来看,选择在年后生意清淡时让员工休年假,当然对企业最有利。但问题在于,年假显然不是老板的施舍,而是劳动法赋予员工的权利,何时休自然也应当由员工说了算,而不能由老板来越俎代庖。从这个意义上说,“年假连着春节休”其实绝不仅仅是“雷人”,而是“雷”倒了法律。
可见,有关春节休假的规定,其实不怕“雷人”,但却必须以尊重员工的权利为前提,而法律也更应成为“雷人”规定不得逾越的边界。文/武洁